华侨2019年自学学士学位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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较好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、福建省学位办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规定及《华侨学位授予工作细则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自考办学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本科毕业生。
第三条 自学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有二次申请学士学位的机会。凡具备下列条件,经华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,可授予学士学位:
1.热爱祖国、遵纪守法、品行端正,内地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;
2.通过专业计划的全部课程(含毕业论文),获得华侨自学本科毕业;
3.我校根据自考专业计划选定一门外语和二门专业课作为学位课程,其中:
(1)外语对应的自学课程需达到60分及以上,或达到《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课程实施细则》规定的标准。
(2)专业课对应的自学课程需达到65分及以上,或达到《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课程实施细则》规定的标准。
第四条 自学本科毕业生凡具有下列情况,不授予学士学位:
1.不符合第三条1-3款的任一条件;
2.在学习期间,有违法犯罪行为。
第五条 自学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评审工作,由继续教育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,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,报送校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,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,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核准签字,办理学士学位。
第六条 凡已授予学士学位的自学本科毕业生,如发现有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,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确认,应予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,并登报公布。
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华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本实施细则由华侨继续教育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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